為什么全國沒有統一的征收補償標準,因公共利益征收補償低怎么辦
我們發現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,在百姓之間流傳著關于補償標準的各種傳言,這些民間關于補償標準的說法是否是真的呢,今天我們拆遷律師將簡單為大家講解。
傳言:因公共利益拆遷就代表補償低?
民間流傳,因公共利益拆遷屬于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,具有一定強制性,和商業開發有本質上的區別,所以,公共利益征收理所應當的補償較低,這是真的嗎?
根據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規定解讀如下,因公共利益的需要,確需征收百姓集體土地的,可以依照法律實施征收,這也就是說,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農村集體土地,商業開發或者其他類型開發是不允許征收集體土地的,所謂公共利益征收補償就會少的傳言不實,因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征收都屬于公共利益需要。
以下情形的征收都屬于公共利益需要:
1、軍事、外交;
2、水利、通信、交通等基礎設施;
3、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衛生、生態保護、文物保護、社會福利、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;
4、扶貧搬遷、保障性工程;
5、其他符合法律的公共利益需要。
傳言:全國將統一補償標準
很多百姓都說網上流傳全國即將統一補償標準,有人說一畝地可以補償1萬,有的說可以補償3萬,那么補償標準真的要統一嗎?
根據法律規定解讀如下,征收農村土地的各項費用的補償標準,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,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,區片綜合地價的確定應當考慮土地的位置、面積、用途、產值、人口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,一般每3年調整一次,征收其他土地、地上物、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制定。
從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,只要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,不管是土地的補償費用還是安置標準又或者其他相關的補償,補償標準都是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制定,制定的標準只符合本地區的情況,并不適用全國。
因為我國地大物博,各地區土地情況以及經濟發展大不相同,不可能一套補償標準可以適用所有地區,所以,目前不會有統一的補償標準。